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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商標和新商標的使用壽命

商標註冊使用年限為10年,10年後可以續展,每次續展時間為十年。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根據《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如果在此期間沒有提出延期申請,可以延長六個月。寬限期屆滿仍未提出申請的,應當註銷其註冊商標。註冊商標每次續展的期限為十年。續展註冊核準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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