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和國獻血法》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五十條 列入國家藥品標準的藥品名稱為藥品通用名稱。已經作為藥品通用名稱的,該名稱不得作為藥品商標使用。
第五十壹條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患有傳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汙染藥品的疾病的,不得從事直接接觸藥品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