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辦法》明確:“居住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的中國公民,在申請領取、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期間,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證的,可以申請領取臨時居民身份證”。
《中華人民***和國臨時居民身份證管理辦法》 第三條規定: 臨時居民身份證具有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第十四條 規定:公民從事有關活動,需要證明身份的,有權使用臨時居民身份證證明身份。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拒絕。 第七條規定: 臨時居民身份證的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有效期限自簽發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