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領導幹部家屬可以經商,但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 黨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規定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的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或者違規任職、兼職取酬的,該黨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