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規則要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直接答復國際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不規則通知規定的期限內將答復直接提交國際局;
(2)如果不規則要求申請人或其代理人通過原局答復國際局,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在收到不規則通知後盡快向商標局國際註冊處提交書面答復,該答復經國際註冊處審查通過後將轉交國際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