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有專門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反向假冒掠奪了他人的產品信譽,阻礙了他人商標信譽的建立。對方可以《商標法》侵犯商標專用權、《反不正當競爭法》不正當競爭及《民法》權利濫用等來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