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規定,禁止批發、零售、儲運以下商品:(壹)使用非食用酒精等有害人體健康物質兌制的酒類商品;(二)偽造、篡改生產廠名、廠址、生產日期的酒類商品;(三)侵犯商標專用權等知識產權的酒類商品;(四)摻雜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超過保質期等的酒類商品和非法進口酒;(五)其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酒類商品。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商務主管部門或會同有關部門沒收非法商品,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三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及侵犯商標專用權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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