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所謂商標轉讓,就是指商標註冊人在註冊商標的有效期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將商標的專用權轉讓給另壹方的壹種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二條 轉讓註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轉讓註冊商標經核準後,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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