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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消費者權益日為什麽定在3月15日,不是其他日期?

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於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安全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後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公認,並作為最基本的工作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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