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有《商標法》第五十二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壹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可以並處罰款。因此,壹些調查人員認為侵權商品在被沒收後必須銷毀。
但是,國家工商總局在關於如何理解《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相關規定的回復中明確指出:“《商標法》第五十三條中的銷毀應當是處理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的壹種方式,但不是唯壹方式。依法沒收的商標侵權商品,如果具有使用價值且侵權商標與商品可以分離的,可以采用‘銷毀’以外的其他方式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