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權利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保護馳名商標。
《商標法》第十四條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在廣告、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使用“馳名商標”字樣。
補充:壹般罰款654.3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