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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設計有“xx在先”符合商標法嗎?

《商標法》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具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征或者產地產生誤解;不得用作商標。

如果用這個“xx第壹”,意思是XX裏的第壹質量,不建議用。如果不具有特殊品質的誤導意義,還是可以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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