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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是否規定商標專用權可以質押?

商標專用權可以質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條規定,可以轉讓的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如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承包人或第三方有權處分的,可以質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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