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於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36次會議通過,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法條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487條。
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壹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