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模仿別人的商標,進行商業贏利行為,是商標侵權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八條 使用商標註冊人的商標標識,是三種侵犯註冊商標使用權的行為中的壹種,其本質是利用他人註冊商標聲譽,以自己生產的商品假冒商標註冊人的商品,使壹般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誤認,具有不同程度的欺騙性。對達到假冒商標犯罪立案標準的,應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對未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商標法》的規定予以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