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商標法》和本條例所稱商標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書上使用商標,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
根據上述規定,乙廠在我國加工某商標商品的行為應屬於侵犯丙企業商標權的行為,丙企業有權依法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