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第十八條:申請商標註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可知,1、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2、申請人可以到北京商標局大廳辦理,也可委托代理機構辦理,3、自然人可以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