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形不計入商標審查期限: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將文件公告送達的時期;當事人按照補正要求補充證據文件的期間;更換當事人,新的當事人重新答辯的期間;同日申請提交使用證據及協商、抽簽需要的期間;優先權確定的期間;審查、審理過程中,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期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註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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