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商標異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規定,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