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政府在資金方面,拓寬融資渠道。
二、在稅收優惠上,對農民工返鄉創辦的企業,在登記註冊後,3年內按規定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地留成部分,由財政部門安排給企業。對返鄉創業農民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相關部門適當提高營業稅的起征點。
三、農民工證照齊全的房屋產權、機器設備、大件耐用消費品和有價證券以及註冊商標、發明專利等無形資產均可作為抵(質)押品,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
四、在創業場地上,引導和鼓勵返鄉創業農民工通過租賃、承包等合法方式利用閑置土地、閑置廠房、鎮村邊角地、農村撤並的中小學校舍、荒山、荒灘等場地進行創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