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機械產品必須有品牌、名稱和型號。產品中的零件應有其名稱和代號,不同零件的代號不得相同。
2.農業機械產品的品牌、名稱、型號由設計和生產單位根據本標準的規定編制,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3 .舊產品、進口產品技術和圖紙可采用原模型編制。
4.產品標簽應符合GB/T13306的規定。產品有商標時,可以不標註品牌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