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歐洲聯盟,商標局設定了冷靜期,壹旦收到異議並假定可以受理,就由商標局設定。
冷靜期的目的是允許當事方就和解協議進行談判。
最初的冷卻期為2個月,但最多可以要求24個月。
冷靜期結束後,如果雙方未達成協議,則訴訟的訴訟部分開始。多數反對派都已達成和解,因為與進行全面反對派相比,這樣做便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