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類:皮革和人造皮革;毛皮;行李箱和背包;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動物用項圈。
第十八類主要包括皮革、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旅行用品和馬具。
本類尤其不包括:
——服裝、鞋、帽。
如能進壹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準確的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