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40條的規定,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違反前述規定,沒有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繳其商標標識;商標標識與商品難以分離的,壹並收繳、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