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第58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職級,受到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等級。處罰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住大錯,十八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被撤職的,按照規定予以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