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根據上述規定,侵犯商標權的行政責任主要是: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