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是商品的生產經營者在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務上采用的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征的標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被告域名與原告的註冊商標、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關公眾的誤認,應當認定被告註冊、使用域名等行為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由此,企業的註冊商標被其他企業註冊為域名的,可以要求該註冊域名的企業承擔侵權責任或者承擔不正當競爭的負面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