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
第五十九條商標註冊人申請商標註冊前,他人已經在商標註冊人之前使用與該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該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其在原使用範圍內繼續使用該商標,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適當的顯著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