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地址或者其他註冊事項的,應當向商標局提出變更申請。商標局核準後,發給商標註冊人相應的證書,並予以公告;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商標註冊人變更名稱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註冊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未提交變更證明的,可以自提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補正;逾期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