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使用的證據和材料。如產品包裝、交易文書、雜誌報紙、展會活動等。
2.給出正當不使用的理由。《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規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產清算等原因導致的註冊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屬於“有正當理由”,不予撤銷該商標。如因藥品上市審批等原因導致某藥品註冊商標連續三年沒有使用,則屬於“有正當理由”,不會因為“撤三”條款而被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