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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電子專賣會不會因為侵權而被冠名為路路通汽車電子專賣?

是的,使用他人商標名稱作為店面招牌名稱是侵權行為。根據《關於禁止擅自使用他人註冊商標作為企業名稱和經營標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他人不得將其註冊商標作為公司、加盟店、專賣店的名稱或者經營標誌。提供某種服務的商品銷售網點、網站需要說明店鋪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範圍時,可以使用我店維修XX產品、我店銷售XX西服等敘述性文字。而且字體要壹致,商標部分不要突出。“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不得侵犯或者阻礙商標所有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或者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人在同壹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商標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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