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註冊外國商標異議結果出具時間為12個月至18個月。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規定,對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壹款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有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12個月內作出是否核準註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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