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壹款的規定,在先使用人主張商標申請人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其他在先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的,如果在先試用商標已經有壹定影響,而商標申請人明知或者應知該商標,即可推定其構成“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但商標申請人舉證證明其沒有利用在先使用商標商譽的惡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