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節嚴重不嚴重,不嚴重的壹般是私了,侵犯商標權的法律責任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六十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工具,處以相應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相關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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