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生產、制造、加工、揀選或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
2、必須具有顯著性,意思就是容易識別,與他人商標不雷同。
3、商標不得與已經被撤銷的,或者註銷不滿1年的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