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續展:指註冊商標所有人在商標註冊期滿前十年內,辦理壹定手續,延長其註冊商標有效期的制度。根據2013修訂的《商標法》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後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仍未辦理的,可以延長六個月。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商標最後壹次有效期滿的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應當註銷該註冊商標。(壹)委托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備案。(2)申請人直接來到商標局商標註冊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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