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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註冊商標是否在推廣大時壹定要叫“牌”,叫“系列”可以嗎?

《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可視性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和顏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因此,商品宣傳商標的時候,可以沒有“牌”字。另外,商標是以“類”來註冊的,用“系列”來宣傳是沒有問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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