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商品生產、經營活動和提供服務的,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或者經有關上級部門批準設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個人合夥,可以通過本事務所向商標局申請其生產、制造、加工、選用或者經銷的商品及其提供的服務的商標專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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