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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下地名在什麽樣的情況下可以註冊商標?

答依據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所以在地名具有其他含義且其他含義的、申請人全程含有地名,申請人以其全稱作為商標註冊的等情形下,帶有地名的商標亦能註冊成功。商標註冊查詢//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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