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有禁止將“地名”作為商標註冊的規定,即不得將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作為商標。但地名有其他含義或屬於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除外;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壹般來說,縣級以上的行政區劃名稱是禁止登記的。縣級以下或者不是行政區劃名稱而是地名的,可以登記。
在特殊情況下,上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具有其他含義(如吉林通化、杏花村,通過使用顯著或具有地名以外的含義),可以註冊;也可以由集體組織註冊為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個人不能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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