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富汗現行商標法生效於1960年9月20日。
2.商標權的獲得采用註冊和使用混合原則,即:商標權授予最先提出註冊中的人,但是商標的在先使用人可以在商標註冊後3年內對其提出撤銷申請。
3.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證明商標可以在阿富汗申請註冊。
4.商品***分36類,第1—34類采用尼斯國際分類標準,第35類為所有的服務項,第36類包括所有未列入其他類別的商品。
5.阿富汗未加入主要的商標國際條約或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