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名稱與別人商標壹樣,但是不作商標使用就不算侵權,如果作為商標使用則算為侵權。
商標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均屬於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1.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壹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