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發現他人已初審公告的商標與自己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商標近似,可以在自公告日起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異議,阻止其註冊。
如果他人已註冊的商標註冊與自己在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商標近似,可以在商標局核準註冊之日起壹年內,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請求,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