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商標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註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有效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不予核準。本規定中的“壹年內”是以提出新申請的日期為準還是以駁回申請的日期為準?如果審核的時間已經過了規定的壹年,那麽什麽時候能批下來?
妳是詢問新商標法第50條嗎?註冊商標被撤銷、宣告無效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無效或者註銷之日起壹年內,對與其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註冊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具體審查過程中該條的適用標準,建議您咨詢商標局632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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