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冠名權指體育比賽或其他活動把名字賣給想做廣告的企業或廠家,出資贊助的後者可以利用比賽或其他活動宣傳、介紹自己的權利。
2、在某種事物前面加上自己名號的權利,通俗地說,就是商家為某項活動(如比賽、義演等)出資贊助,取得用自己的商標或品牌為活動命名的權利。
1、冠名權是權利類無形資產的壹種,附屬於有形資產。因此,其拍賣處置權歸屬資產的所有者,即業主。但是,由於業主自身的特殊性,以及地名本身的特殊性,還需報相關部門批準。這裏的相關部門,根據民政部1996年6月18日發布的《地名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指民政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