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壹旦被認定為通用名稱,就意味著消費者將該品牌等同於包括它在內的某壹類產品,該品牌就失去了區別於其他品牌的商標異議。那麽這個商標就不再受法律保護了。
“通用名稱”最重要的標誌是相關品牌已經演變成相關行業大多數企業使用的表達方式。但是,如果壹個產品標誌是壹個流行詞,但其使用者是唯壹的,換句話說,消費者不會對產品來源的供應商產生混淆和誤解,其標誌仍然不能進入“通用名稱”的範疇。
所以,首先要避免申請通用名作為商標,其次在品牌建設過程中,要註意在推廣商標的同時也要推廣企業,讓產品、企業、商標牢牢聯系在壹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