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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義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有影響力

商標先使用權是商標先使用人針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禁止權的抗辯權,從積極的內容來看,在商標註冊人獲得商標註冊後,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但先使用人使用應該早於商標註冊人,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須是連續使用且標識獲得了壹定影響,而繼續使用也必須是在原有範圍內。“壹定影響”與馳名不同,指先使用的標識在特定區域為相關公眾所廣為認識,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壹定影響”不同,阻卻商標註冊條款中的“壹定影響”要求先使用商標應該在更大地域範圍內獲得更強影響。“原有範圍”的判斷,應該結合地域要素、商標同壹性以及商品或服務類別等,做出綜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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