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權利是指:在 註冊商標 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先權利既包括在先 商標 ,也包括其他在先權利。 我國《 商標法 》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 商標註冊 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壹定影響的商標。該條所說的在先權利是指:在註冊商標申請人提出註冊商標申請以前,他人已經依法取得或者依法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在先權利既包括在先商標,也包括其他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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