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標侵權案件中非法經營額是無法計算的:壹是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二是制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三是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三條 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