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如果是在 斯洛伐克 這個國家 註冊商標,可以根據《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和《商標國際註冊馬德裏協定有關議定書》,並根據自己的需要在壹國或多國申請註冊。